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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6-10-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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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路交通行业标准化融合发展,实现交通强国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为满足公路交通行业市场和创新需要,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由山东公路学会统一管理,并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团体标准应符合市场需求,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团体标准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补充或填补空白,应与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相协调,技术要求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不得低于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其具体形式包括规范、规程、指南等。

团体标准的编制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在山东公路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山东公路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具体承担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组织工作,标委会设在山东公路学会秘书处。

第七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发布进行决策等。理事会闭会期间,标准立项及标准化文件的发布由理事长办公会代行决策权。团体标准发布公告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八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是标委会,工作职责包括:拟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申诉、投诉,与其他标准化机构沟通联络等。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编制机构是各团体标准的编制组,工作职责包括:起草编制工作计划,完成具体团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十条 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具有经生产实践检验成熟的科技研究成果支撑,充分考虑行业需求和实际生产服务水平,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先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内容应紧紧围绕标准的编制目的设定,力求全面。未经实践验证或耗时长、检测成本高的试验方法,不宜写入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的团体标准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根据《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列入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并通过工程实践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可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是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单位,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内容和进度全面负责,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独立承担团体标准编制的人员、资金和成熟的科研项目支撑,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准编制。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主编具体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平,具有山东公路学会个人会员资格;

(二)具有承担团体标准的专业技术水平,参编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不少于3家,参编人员不多于25人。

第四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其中技术审查包括初稿审查和送审稿审查。由成熟企业标准转化或行业急需且技术成熟的标准项目,经标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不进行初稿审查。

第十九条 提案

(一)标委会每年定期向全行业征集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在集中征集期以外,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单位也可向标委会提出提案申请。

(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不少于3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单位发起。发起单位应向标委会提交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编制大纲、编制实施方案等材料。

第二十条 立项

(一)标委会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重点核查申报主体资格、材料完整性、格式规范性、项目必要性等。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委会组织行业专家召开立项审查会,审查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奇数。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的,方可通过立项审查。

(三)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并履行决策程序后,以山东公路学会名义印发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四)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由山东公路学会与主编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合同。主编单位应尽快落实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成立编制组,并确保编制组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起草

(一)主编单位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确定团体标准编制实施方案。

(二)编制组应按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调研、分析论证、标准正文及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形成团体标准初稿。

(三)根据团体标准编制的具体情况,标委会可在起草过程中,组织行业专家和编制组开展通稿工作,对团体标准正文和编制说明进行梳理、校对、润色,消除条文矛盾、内容缺失、格式混乱、表述歧义等问题,确保文本完全满足技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初稿审查

(一)主编单位向标委会提出初稿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编制工作报告、标准初稿、编制说明,以及关键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方案、原始数据和验证报告等材料。涉及专利的还应提交专利处置相关材料。

(二)标委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召开初稿审查会,审查标准框架完整性、内容合规性、技术内容合理性、条文逻辑性、与现行标准协调性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审查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奇数,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的,方可通过初稿审查。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

(一)编制组根据初稿审查修改意见完善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委会审核。

(二)审核合格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山东公路学会名义出具征求意见函,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同时,编制组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定向征求意见。根据团体标准专业性质不同,有针对性的广泛征求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咨询、施工、监理、运维、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原则上不少于15家。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审查

(一)编制组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主编单位向标委会提出送审稿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编制工作报告、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通稿会意见汇总表(如有)和相关技术支撑材料等。涉及专利的还应提交专利处置相关材料。

(二)标委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召开送审稿审查会,对标准技术内容、适用性、创新性、合规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审查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及以上奇数,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的,方可通过送审稿审查。

(四)专家对标准中的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按多数专家意见执行。

(五)送审稿审查未通过的,限期修改完善、补充论证后重新申请审查;逾期未整改或二次审查仍不通过的,终止标准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批准

(一)编制单位于送审稿审查后20天内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送标委会,涉及专利的应同时提交涉及的专利信息。

(二)标委会组织对报批稿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编号

(一)经批准通过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确定标准编号。

(二)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山东公路学会代号(SDHTS)、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编号格式如下:

 

第二十七条 发布、出版与归档

(一)标委会将批准通过的团体标准报学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全国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公告。涉及专利的同时公开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

(二)团体标准发布后,由标委会(或委托编制单位)与出版机构联系出版事宜。

(三)编制组应在团体标准完成后,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文件管理制度》要求,整理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文件、过程稿等有关资料,报送标委会归档。

第五章 复审、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八条 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对现行团体标准进行修订、废止的建议,建议应说明修订、废止的理由和依据,非会员单位可联合会员单位提交。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组织对现行团体标准修订、废止建议进行复审。现行团体标准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复审,确定修订或废止。

(一)团体标准中部分规定己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团体标准中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三)团体标准中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相抵触。需对现行团体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四)团体标准实施满3年。

(五)其他应当修订或废止的情况。

第三十条 标委会组织召开专家复审会,对团体标准和编制组自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二)团体标准技术水平是否低于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三)团体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内容基本重复;

(四)引用文件是否已废止或更新;

(五)团体标准技术指标是否仍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是否持续推进其制定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与技术迭代;

(六)是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团体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建议和典型经验。

第三十一条 复审完成后形成正式复审意见,明确以下四种处置结论:

(一)继续有效。团体标准内容无需修改,适配行业现状,确认继续有效,标注复审确认年份;

(二)修订。团体标准部分内容滞后或存在缺陷,纳入年度修订计划,按本程序开展修订工作;

(三)发布修改单。团体标准部分内容需要调整,但修改内容较少、技术要求相对独立,不影响团体标准整体框架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形成团体标准修改单。修改单经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后,与原团体标准一并使用,并按规定予以发布;

(四)废止。团体标准内容完全滞后、被新标准替代、无实施价值或与现行法规、标准严重冲突,予以公告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将复审意见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照复审意见执行;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标委会应当对异议进行研究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最终复审结论。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由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鼓励会员单位优先使用团体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日常管理,标委会负责协调推进。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技术内容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以书面解释函件为最终依据。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山东公路学会所有,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刷或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具体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版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山东公路学会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实施应用评估,重点对团体标准的宣贯知晓、采用覆盖、实施执行、实施成效、技术适用与协调、行业采信推广及问题改进等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应用评估原则上与团体标准复审同步开展,具体内容、程序及结果运用等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应用评估办法》执行,评估结果作为团体标准复审、修订、推广及废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经费是指由学会统一管理、核算并支配的,用于团体标准管理、立项、制修订、试验(工程)验证、宣贯以及相关团体标准化工作等的专项费用。团体标准编制经费应多渠道筹集。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的具体额度应根据项目工作内容、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山东公路学会与编制单位协商确定,编制单位提供经费保障,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后,应当及时与主编单位签订制修订协议,明确经费金额、缴纳方式及各方权利义务。由参编单位承担经费的,学会应当与主编单位、缴费参编单位共同签订协议。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终止或撤销的,经费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对已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经费主要用于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复审、审批发布、出版印制、知识产权保护、宣贯推广以及相关组织管理、专家咨询、资料购置、会议、差旅、劳务等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工作。具体支出按照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建立经费支出台账。

第四十一条 制定团体标准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等名义收取费用。接受社会捐赠、赞助或者资助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八章 工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中确定的团体标准名称和主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整。团体标准名称确需调整的,应在技术审查会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立项后确需延期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报标委会审核。每个标准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四条 编制组不能按期完成且未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的,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超过编制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自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编制单位撤销立项时,应向标委会提交撤销申请,已签订制修订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编制单位存在窃取他人成果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查实,撤销立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编制组在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标委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所有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单位、专家及工作人员须恪守公正、廉洁、自律原则,严禁徇私舞弊、恶意干预、虚假论证、敷衍履职,严禁利用标准化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团体标准实施限制商品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章 申诉、投诉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接受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等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在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实施等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申诉或投诉,反映制定程序规范性,团体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知识产权管理、收费管理等问题,以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受理条件

(一)申诉或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起,单位提起的应盖单位公章,个人提起的应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材料通过现场递交、邮寄渠道报送至标委会。

(二)申诉应在收到相关决议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应在相关问题被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长期存续的质量或违规问题不受此限制)。

(三)对于无具体事实与有效佐证的、纯属学术争议的、同一事项已处理完毕且无新证据的、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恶意诬告或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标委会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材料要求

(一)申诉人/投诉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个人申诉投诉须提供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二)申诉/投诉事项:明确争议事项、涉及团体标准名称和代号、对应工作环节、相关处理决定;

(三)事实与理由:客观陈述事件经过、争议焦点、违规或不合理依据;

(四)诉求请求:明确具体的复核、整改、纠错、追责等诉求;

(五)佐证材料:评审意见、沟通记录、技术资料、截图、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六)承诺声明: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捏造、恶意举报情形。

第五十二条 审查与核查程序

(一)标委会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二)受理事项由标委会牵头调查,一般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复杂重大事项经告知申请人后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核查过程应充分听取相关方申辩。

(三)涉及重大技术争议或违规嫌疑的,由标委会抽取3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小组进行独立复核,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十三条 申诉事项处理结果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决定存在程序瑕疵、事实认定偏差、依据不足的,撤销或变更原决定,重新审查、重新研判、补充完善相关工作;

(三)标准内容存在瑕疵的,函告编制单位限期修改、补充论证、重新审查。

第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

(一)投诉内容不实、无违规问题的,做好解释说明;

(二)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团体标准整体质量的,函告相关单位整改纠错、完善档案资料、规范工作流程;

(三)存在技术错误、重大条款缺陷的,暂停团体标准实施,限期编制单位修订整改,重新组织评审发布;

(四)存在评审不公、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评审专家、编制单位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团体标准化工作参与资格;

(五)存在侵权、违法违规等严重问题的,终止团体标准编制或废止已发布标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结果反馈

所有申诉、投诉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处理依据、整改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留存送达记录。

第五十六条 复核

申请人对初次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标委会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