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问题,保护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的共享与标准的广泛应用,推动公路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标准化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及GB/Z43194《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及复审等过程中涉及专利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利益平衡、促进创新、诚实守信的原则,有利于尊重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有利于经贸往来,不得利用专利设置技术壁垒,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四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指团体标准或标准草案中包含至少一件利益相关方认为的必要专利。
第五条 必要权利要求指实施标准中某一专利中不可避免被使用的权利要求。
第六条 必要专利指包含至少一项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
第二章 专利披露
第七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山东公路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披露其已知悉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专利,完整提供被披露专利的基本信息,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披露专利时,需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
(一)专利名称、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二)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三)专利具体内容、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编制组及相关成员应及时向标委会披露其已知悉的和团体标准相关的专利。
第十条 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应主动披露其知晓的本人的或本单位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专利,可自愿披露其知晓的他人的或其他单位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专利。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单位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当同步提交专利信息声明,明示该团体标准提案是否可能涉及自身或已知晓的第三方专利。若涉及,应提供专利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作为立项材料的附件;若暂不涉及,应书面声明“暂不知悉相关专利”。
第十二条 编制组在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报批前,应当组织所有参编单位对其已知悉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专利进行全面自查,并履行专利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编制组负责在各阶段会议后,整理制修订过程中披露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专利信息,形成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披露汇总表,并及时提交标委会。
第三章 专利陈述与许可声明
第十四条 标委会在团体标准初稿审查会及送审稿审查会时,根据专利披露的情况,提请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团体标准是否涉及被披露专利。若涉及,则由主编单位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沟通协调专利许可事宜。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基于自愿原则,对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提交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明确许可的具体方式和条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
(一)许可方式可包括免费许可和有偿许可,许可条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得对团体标准的使用者实施歧视性许可条件,所有使用者应享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专利许可,不应因地域、规模、组织形式等因素受到不公平对待。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但未取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许可声明的,标委会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组织标准编制组修改技术方案,寻找替代性技术;
(二)若无替代方案,应暂停或终止该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十八条 标委会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会议上,安排专门的专利披露提醒环节。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向与会各方宣读专利披露提醒,引导团体标准参与者及时、如实披露相关专利信息。
第十九条 关键节点会议的会议纪要中,应当完整记录专利披露情况、与会各方的回应及披露结果。
第五章 必要专利信息管理与状态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编制组在向标委会提交标准报批稿时,应提交最终版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披露汇总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编制组成员或其他标准参与者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专利披露义务,并由此引发专利纠纷的,标委会将责令相关责任方补充披露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因恶意隐瞒给团体标准实施者或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山东公路学会在发布团体标准时,应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同步公布该团体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许可声明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专利披露的,主编单位负责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沟通协调专利许可事宜。
若不能取得许可,标委会组织专家和编制单位共同研判是否为必要专利,若为非必要专利则寻找替代方案,启动修订程序;若为必要专利,则启动废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负责对团体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进行归档,与标准制修订其他档案一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团体标准实施期间,若涉及的必要专利被宣告无效、撤销或保护期届满,专利权人或知情方应及时通知标委会。标委会评估其对团体标准实施的影响后,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更新信息,必要时启动团体标准修订或废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时,涉及必要专利的,标委会和编制单位应对必要专利信息进行专项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如权属变更、专利失效等)确认该团体标准的复审结论。
第六章 专利转让中的义务继承
第二十七条 必要专利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标委会,提供受让人信息、转让日期等详细情况。标委会收到通知后,应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更新团体标准的专利变更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专利权发生转让的,原专利权人作出的许可声明对专利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原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承继该许可声明的条款。未明确约定或因转让导致新专利权人违背原许可声明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及给团体标准实施者造成的损失,由原专利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的相关争议,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标委会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三十条 编制单位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未如实披露专利信息、违反许可声明等行为的,标委会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标准制修订流程、撤销标准立项、废止标准或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相关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信息披露表
2.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3.已披露的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清单
4.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一揽子许可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