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团体标准起草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标准的传播、实施与应用,推动公路交通行业技术创新与团体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公路学会组织开展的团体标准及相关技术文件在制修订、发布、实施、复审、维护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版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团体标准版权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尊重原创、激励创新、开放共享、合规利用”的原则,确保团体标准的权威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山东公路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本制度各项规定,统筹处理版权相关的申请、审核、争议处置等事宜。
第二章 版权归属及处置规则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山东公路学会所有,尊重起草人的原创贡献。起草人作为团体标准的主要创作者,享有对其贡献部分的署名权。
第六条 与其他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时,山东公路学会与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组织共同拥有该团体标准的版权和著作权。
第七条 团体标准在复审、修订过程中产生的新增成果,版权和著作权依然归山东公路学会所有,起草人依然对其新增贡献部分享有署名权。
第八条 团体标准版权的使用和处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山东公路学会有权在内部使用团体标准作品,用于对会员培训、指导以及内部管理等用途。
(二)山东公路学会有权对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出版团体标准和收取一定费用。这些费用应用于团体标准后续的维护、更新等工作。
(三)对于非商业性的引用、研究等合理使用情形,允许其在注明出处且不损害山东公路学会利益的前提下使用。
(四)根据《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山东公路学会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刷或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五)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及时披露必要专利信息,明确专利处置规则,保障团体标准的合法实施。
第三章 团体标准公开程度及范围
第九条 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山东公路学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媒体对外公开发布,并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四章 版权争议与侵权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团体标准版权侵权行为,可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标委会提交书面举报材料,说明侵权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标委会收到举报材料后,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受理、调查核实,对属实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团体标准版权引发的争议,由标委会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