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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公路学会联合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6-10-26 10:32
浏览量: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高质量发展,规范联合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流程,确保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公正性,根据《山东公路学会章程》《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公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的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旨在确保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协调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山东公路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具体负责对外统筹协调联合制定团体标准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出版、宣贯、推广以及进度监督、质量管控等。

第四条 参与联合制定的各方社会团体应明确各自代表,共同组建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团体标准的起草、修改和完善等工作,确保充分反映各方利益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立项与起草

第五条 联合制定团体标准立项须由参与各方共同提出申请,我方发起单位须为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单位。立项申请经学会和联合制定方社会团体共同审核通过后正式立项,项目应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技术趋势。

第六条 编制组应开展充分调研,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结合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实际,形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第四章 征求意见与审查

第七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行业内相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编制组应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

第八条 由标委会和联合制定方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召开标准技术审查会,邀请行业权威专家对标准初稿和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应符合《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五章 编号、发布与实施

第九条 标准经学会及联合制定方社会团体共同批准后进行编号,编号规则由标委会和联合制定方社会团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 编号完成后,以学会和联合制定方社会团体联合发文发布,并在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由标委会、联合制定方社会团体和编制单位共同组织宣贯培训,推动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标准应定期复审,根据技术发展和实际应用情况及时修订或废止,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

复审、修订、废止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学会和联合制定方社会团体共同所有,未经共同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或使用。

涉及必要专利的须符合《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经费由参与各方协商承担,经费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透明的原则,接受各方监督和审查,确保经费用于标准制定的各项必要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以及《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