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觉缴纳会费,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工作者;
2、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公路交通部门中积极支持和热心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三)单位会员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分别经市公路学会、专业委员会或理事单位,按会员条件初审同意后,报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颁发单位会员证,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有如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考察、咨询、评审、培训等活动,
5、优先取得本会印刷的书刊、文献等技术资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或组织出版的科技文献汇编上发表论文,并享受优惠;
6、获得本会及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奖励。
(二)单位会员有如下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4、获得本会及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积极组织和撰写学术论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