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守学会秘密,维护学会利益,结合学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学会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不得泄露学会秘密,更不准出卖学会秘密。
第二条 学会秘密是指关系学会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学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秘密事项:
(一) 学会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三) 重要的合同;
(四) 学会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及账号;
(五) 确定应当保守的学会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条 属于学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条 学会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学会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学会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学会秘密。
第五条 记载有学会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对保守学会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学会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七条 档案柜、微机等机要设施,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打开;工作人员更不能随意让其他人打开或登录。学会将定期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八条 秘书处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