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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通知

山关于印发《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山东公路学会
时间:2022-10-09 12:53
浏览量:122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路交通行业标准化融合发展,实现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目标,我会制定了《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积极推进和落实团体标准修编工作。


附件: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公路学会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路交通行业标准化融合发展,实现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为满足公路交通行业市场和创新需要,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由山东公路学会统一管理,并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团体标准应符合市场需求,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团体标准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补充或填补空白,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条件。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其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等。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在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山东公路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委会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应多渠道筹集,主编单位应承担主要经费,鼓励团体标准参编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具有经生产实践检验成熟的科技研究成果支撑,充分考虑行业需求和实际生产服务水平,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先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内容应紧紧围绕标准的编制目的设定,力求全面。未经实践验证或耗时长、检测成本高的试验方法,不宜写入团体标准。

第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编制单位应在立项时规定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制定与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编制工作组应及时向学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和大专院校的作用。

第十三条 列入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并通过工程实践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可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独立承担团体标准编制的人员、资金和成熟的科研项目支撑,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准制;

(三)承担过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或主编过一项省级地方标准或中国公路学会团体标准,或参编过两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或中国公路学会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主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平;

(二)具有承担团体标准的专业技术水平,作为主编至少承担过一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或参编过两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交通科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或山东公路学会一等奖;

(四)获得中国公路学会、省公路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工程师的人员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内容和进度全面负责。主编人具体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中确定的团体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和编制期限等原则上不能调整。标准名称确需调整的,应由专家在技术审查会上提出并在专家意见中明确;未经审查同意的自行变更,标委会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编制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自行终止。确需延期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报标委会审核,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9个工作阶段。

第二十条 提案

(一)标委会每年定期向全行业征集下一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

(二)申报单位应向标委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编制大纲、编制实施方案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立项

(一)标委会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提案进行可行性审查,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经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由山东公路学会与主编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合同。主编单位应尽快落实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

第二十二条 起草

(一)编制单位自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1个月内,向标委会提交修改后的团体标准编制实施方案。

(二)标委会审查编制实施方案后,主编单位印发编制工作组。实施方案视为团体标准制修订合同的附件,并作为标准审查的依据。

(三)编制工作组应按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调研、分析论证、标准正文及条文说明的起草工作,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

(一)编制单位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原则上不少于10家(人)。

(二)编制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三)编制单位将修改后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委会审核,审核合格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在学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

(一)编制单位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初稿)》,报标委会审查。

(二)标委会对《团体标准(初稿)》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标委会起草印发《审查会议通知》,主编单位根据会议通知,通知专家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

(三)技术审查专家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人数的3/4同意方可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四)审查会应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应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专家组签字确认。编制单位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

第二十五条 批准

(一)编制单位于审查会后20天内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委会,涉及专利的同时提交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否则视为专利已公开。

(二)标委会组织对送审稿进行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学会秘书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编号

(一)经批准通过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确定标准编号。

(二)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山东公路学会代号(SDHTS)、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编号格式如下:

第二十七条 发布

(一)标委会将审批通过的《团体标准》报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后,在学会网站发布公告。涉及专利的应同时公开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

(二)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学会秘书处与出版机构联系出版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标委会汇报。编制工作组内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编制过程中的所有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山东公路学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对现行团体标准进行修订、废止的建议,建议应说明修订、废止的理由和依据,非学会会员单位可联合会员单位提交。

第三十条 标委会组织对现行团体标准修订、废止建议进行复审。现行团体标准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复审,确定修订或废止。

(一)团体标准中部分规定己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团体标准中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三)团体标准中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相抵触。需对现行团体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四)其他应当修订或废止的情况。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会员和社会单位自愿采用,鼓励学会会员单位优先使用团体标准。

第三十二条 编制单位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标委会负责协调推进。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技术内容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以书面解释函件为最终依据。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山东公路学会所有,未经学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刷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情况向学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公路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